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马成律师 > 马成律师及时介入,聚众斗殴案成功撤案

马成律师及时介入,聚众斗殴案成功撤案

2015-04-14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卞某系A公司的总经理,与S公司项目负责人康某时常因项目经费、待遇问题发生口角。2013年底,A公司通知康某等人于12月20日结算,卞某考虑到康某等人常有找理由多要劳务费、项目经费等无理取闹行径,便安排公...

【案情简介】

卞某系A公司的总经理,与S公司项目负责人康某时常因项目经费、待遇问题发生口角。2013年底,A公司通知康某等人于12月20日结算,卞某考虑到康某等人常有找理由多要劳务费、项目经费等无理取闹行径,便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将12月20日准备结算的事情汇报给深圳市福田区行政单位,请求政府部门协助确定结算地点,并派员预防可能发生的冲突。辖区派出所告知没有发生冲突事件不便派警察到现场,故只是协助将结算地点确定在离辖区派出所较近的分公司项目部大厦二楼会议室。

2013年12月20日,卞某来到公司项目部,发现康某带了众多人员到场,于是通知朋友纪某尽快到现场帮忙维持秩序保护自身安全。各方到项目部后开始结算谈判,当时谈判的人员有卞某、A公司负责谈判的职员、康某,各方到齐后一直在二楼的会议室结算谈判,康某带的人在楼下等候,纪某及其带来的人员在楼梯口维持秩序。谈判过程中双方因意见分歧发生激烈冲突,于是康某带来的人员冲上二楼要打架,并拿板砖殴打在楼梯口维持秩序的人员,混乱之中纪某带来的人员将他人砍死。事发后,卞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辩护人马成律师接受委托后,五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卞某,为了寻找对犯罪嫌疑人卞某有利的证据,马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对聚众斗殴罪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研究。在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后,认为卞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本案毕竟有人员在双方的冲突中死亡,马律师建议卞某尽快安抚被害人家属,将案件的影响力降到最低。经团队研究案情、讨论方案,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一份关于对卞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不应被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辩护人的意见为:

一、在整个过程中卞某一直致力于通过政府行政部门以合法的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没有打架斗殴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

(1)从案发前卞某的行为看,一直致力于通过政府部门合法方式解决纠纷,积极预防可能发生的冲突,综合卞某在案发前后处理员工工资问题的方式来看,其不存在犯罪故意和行为;

(2)从案发当时的行为分析,案发当时卞某本人完全不在现场,打架事件对卞某而言完全是意料之外,其完全没有任何参与或安排打架的任何行为。

二、本案的发生,S公司康某一方具有严重的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整个项目中卞某一方依法支付了应该支付给S公司康某的费用,但S公司一方在没有任何事实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无理提出多要款项;

(2)康某处理经费、劳务结算纠纷的方式方法错误,为本案悲剧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本案中康某一方激化现场矛盾,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4)本案中S公司用社会闲散人员冒充员工,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另一原因;

(5)S公司一方使用严重的暴力行为在先,并造成了人员的伤害,从而引发严重的打斗事件。

三、卞某同意纪某到现场的目的是维持现场秩序,保护自身安全,其没有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故意,其不应对该行为负责。

(1)卞某让纪某到自己管理的项目部现场维持秩序合情合理,这种行为与邀约他人实施打架的犯罪行为有实质的区别;

(2)从卞某的行为上看,其未参与打架,未要求纪某打架,也没有要求纪某另带人来现场,更没有要求纪某带刀具,卞某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

四、从社会效果来看,不应当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

(1)本案的受害人得到了及时的赔偿,相应的矛盾已经基本化解消除;

(2)本案的实质是S公司康某为了超额要求款项而引发的个案,完全不是A公司拖欠劳务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看,卞某是近三十个在建项目的负责人,也是众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其经营管理的公司和项目规模较大。若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必将对这些项目和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不利于社会稳定。

综合上述情况,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及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等法律法规分析。辩护人认为卞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不应对其进行逮捕,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将卞某释放。

 

【处理结果】

经过辩护人与公安机关就本案的多次沟通,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卞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以及不应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将其释放。本次法律帮助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马成律师”(微信号szdcmc),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马成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马成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