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法院裁决—A029
盈科律师所公司法律师团姚增坤
案例导读
《民事诉讼法》2013年施行的修正案,将诉讼代理人资格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普通公民已经不能再随便代理。关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始终有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之分,特别代理的要写明具体内容。对于缺席判决和诉讼文书的送达也有相关的规定。
裁决摘要(姓名、名称有处理,内容有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一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甲。
委托代理人:叶某,福建Y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莆田市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某,福建S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福建L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丙。
原审第三人:丁。
委托代理人:陈某,福建L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戊。
上诉人甲、莆田市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原审被告丙,原审第三人丁、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对本案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二审期间,甲向本院提交形成于境外并经公证认证的丙、戊的公民居住情况声明书。福建省莆田市某公证处对该声明书进行了公证。两份声明书载明:1、丙、戊均为加拿大永久居民;2、丙、戊加拿大住址;3、丙、戊从中国离境后,一直在加拿大居住,没有再回中国。甲称,1、本案一审期间,丙、戊不在国内;2、丙、戊二人一审委托手续是甲代为办理的;3、丙、戊没有委托甲聘请代理人;4、甲未将丙、戊上述情况告知一审法院。在本院二审询问过程中,一审判决载明的丙委托代理律师陈述,丙的委托手续是甲带来的,相关委托手续是在没有见到丙本人的情况下办理的。为核实上述情况,本院就丙、戊二人的出入境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结果为:1、丙自离境后,未再入境;2、戊离境期间,有4次入境记录。
本院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本案一审程序存在如下问题:1、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手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2、委托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当事人不发生效力;3、因相关当事人并未依法参加本案一审诉讼,导致一审程序出现违法缺席判决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4、诉讼文书的送达以及相关当事人上诉期限的计算不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虽然原因全部在于甲违反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向一审法院隐瞒了相关事实,而非一审法院自身原因所致,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客观存在。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甲、莆田市X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韩玫
审判员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司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冬颖
温馨提示
限制普通公民代理的理由是什么呢?根据立法砖家的解释说:“随便代理有很多弊端,有的法官亲属并非律师甚至也不熟悉法律,因为法院有人代理案子影响案件公正裁判,也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这种说法自然有一定道理,但也是盲人摸象而已。凡事就不只是一面的道理,对于一些不愿意花律师费的当事人,如果自己亲属又没有熟悉法律的人怎么办?现在的社情小区居委会还管你打官司,可能吗?即使居委会不嫌麻烦也是多一道手须吧。这显然也是无奈之举,裁判是否公正跟代理人关系不大,跟庭审关系大。如果审判接受监督,我看谁代理都行。依姚律师的看法,这个问题太容易啦,谁见过银行柜员不认真的?10086的话务员敢不好好说话吗?新东方的老师讲完课,要学生打分,再大牌老师不行就是不行!北京高院突破修正案的规定,扩大了近亲属的范围,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做法。立法人员坐在屋里想象得挺好,是否真的好还需要实践检验。要不为什么常说提高立法质量呢,这就是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这虽不是本案的核心要点,借此机会提示给大家注意。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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