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以立遗嘱的方式将生前财产指定他人继承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随之而来的就是遗嘱继承纠纷不断增加,看完本问,你会对遗嘱继承的概念、立遗嘱的形式等知识有所了解。
一、什么事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遗嘱规定而继承遗产,是继承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二、遗嘱继承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1、立遗嘱人死亡2、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4、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也没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三、遗嘱的特征有哪些?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效力受《民法通则》调整;
2、死因行为:在立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3、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遗嘱的形式(种类)有哪些?
1、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
2、代书遗嘱:其有效条件为:(1)、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2)、由其中的一个见证人代书遗嘱;(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签名。(提醒: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无效)。
3、录音遗嘱: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
4、口头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提醒:在立口头遗嘱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继承法》的上述规定)
5、公证遗嘱:经遗嘱人申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提醒:以上四种遗嘱都可以经遗嘱人申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五、哪些的遗嘱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2、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部分的遗嘱内容;
5、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部分。
6、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六、变更、撤销遗嘱有哪些方式?
1、明示方式
如以后一遗嘱取代前一遗嘱。若被继承人留有数份内容冲突的不同形式的遗嘱,其效力原则是:(1)公证遗嘱优于其他一切遗嘱;(2)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2、推定形式
被继承人生前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左,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相应部分被撤销。
七、遗嘱可以附义务吗?
1、遗嘱可以附义务,但是,所附义务必须合法,否则所附义务无效。
2、遗嘱所附的义务,继承人应予履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经有关单位、个人申请,法院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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