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日前终审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时多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进而发展为性侵害,不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而且对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精神几乎崩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
被告辩称,与原告是普通的同事关系,从未有过非礼行为。反而曾被原告的丈夫勒索1万元,并在其胁迫下“保证”今后与何某保持正常的同事关系。原告丈夫没拿到钱,就在学校吵闹,被告不堪压力,辞去了教研室副主任职务。
法院一审查明,在学校组织春游期间,被告在原告房间仅原告一人的情况下逗留了一段时间。其后,被告在与原告打扑克、抢手机的过程中,分别吻过原告一次。学校在同意被告辞职的文件中称其“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
被告盛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盛某确有行为不妥之处,理应赔礼道歉。但盛某的行为并未对何某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撤销一审盛某向何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判决。
为何某辩护的张绍明律师说,双方均对结果表示满意,盛某不再提出申诉,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至此尘埃落定。(完)
顾秀莲谈性骚扰立法和《新婚姻条例》等问题
顾秀莲:性骚扰是侮辱人格侵犯人权的恶劣行为
新华网北京8月14日电顾秀莲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记者招待会说,有关部门应该对性骚扰立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中央电视台记者问:不久前,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性骚扰案件,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也引起很多争议。审理讨论全面因素之后,判原告胜诉。近年来,中国有关性骚扰的案件有上升趋势,并且以女性受侵害居多,有人建议通过立法来制裁性骚扰,针对反性骚扰立法您怎么看?到底应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真正保护女性公民的权利?
顾秀莲回答说:我认为性骚扰是侮辱女性人格,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恶劣行为,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关注,我很高兴新闻关注,在宣传上予以抨击,我认为这样做很好。应该加强道德教育,这种性骚扰案也是道德败坏。至于立法问题,有关部门应该进行调查研究,因为现在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第237条里也有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来强制有些妇女或者是妇幼妇女的要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给予拘役。
顾秀莲谈《新婚姻条例》及所谓的“中国性革命”
新华网北京8月14日电顾秀莲在新闻发布会中谈到了《婚姻登记法条例》中的几个焦点问题以及目前所谓的“中国性革命”观点。
长江日报记者问:7月30号,国务院审议原则通过了《婚姻登记法条例》,其中含有几大焦点问题,第一,人大取消了单位开介绍信。第二,可能取消强制性的婚检,具体条例还没有正式公布,您对这个怎么看待?第二个问题比较冒昧,最近有一本书比较火爆,关于讲中国人一夜情的。中国一个大学教授针对中国人现在婚前同居、婚外情观点有很大变化,他说中国人悄悄进行一场性革命。对此有什么看法?
顾秀莲回答如下:结婚的问题是一个严肃的问题,至于取消单位介绍信,是给大家方便。关于婚前检查问题,我个人是“保守思想”,我认为要检查,就是国家不强制检查,我认为你还要检查。因为关系到健康,比如艾滋病的流行和性生活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大家稀里糊涂的不检查,万一对方有这个病,你不知道,结婚了,不但有损你个人,而且还有损你的下一代。我认为体检本身是一个好事。健康不得病是最重要的。
我是号召男女婚姻应该是慎重的,组成一个家庭,互相要负责的。我有一句话,你对家庭有责任的。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个人不主张。可能你们说我这个老太太很落后,没关系,是一家之言。我认为中国优良的传统应该保留,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当然,婚姻不愉快,有了问题,也可以离婚,《婚姻法》写的,是可以离婚的。但是又不离婚,又搞婚外恋,包二奶,同居,我认为伦理道德都败坏了。
总有伦理道德,总有生活准则。刚才我说艾滋病,怎么传染的,就是吸毒、嫖娼卖淫、血液传染。同志们,这是很重要的问题。我觉得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五千年的文明,不管哪个国家,伦理道德是要有的。当然也要解放,但不是说你同居就解放了,这是道德品质不好。因为《婚姻法》规定是一夫一妻制,这个问题要掌握好。
拿开你的“黑”手!--妇女九大代表“把脉”性骚扰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新华社记者翟伟、邬焕庆、李薇薇)从事商务工作的张小姐,经常遇到这样尴尬的景象:一些客户酒足饭饱过后,就要“性”趣盎然地大讲“黄段子”,有些人还一边笑眯眯地看着张小姐,一边口无遮拦地大抖“猛料”。
这种“话语暴力”的骚扰,曾令不少因工作关系经常与很多异性打交道的女性烦恼不已。北京一家媒体所做的调查显示,在受调查的女性中,有七成女性曾遭到性骚扰。其中,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7%的人曾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他人身体接触。
当今,我国有关性骚扰的案件有上升趋势,并且以女性受侵害居多。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真正保护女性公民的权利?连日来,正在北京参加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们纷纷为这个热点话题“把脉”。
在西方国家,性骚扰原指男上司或男雇员用淫秽的语言或者下流的动作挑逗、侵扰女雇员,甚至强行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后引申为社会上以各种非礼的性信息侮辱异性(主要是女性),或向异性提出性要求的行为。
“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也是一种职业歧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代表说,性骚扰的核心是有权者对无权者的骚扰,这是侮辱女性人格,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恶劣行为,对女性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语言与身体的冒犯都可以构成性骚扰。美国“职业妇女联合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受性骚扰女性中大约三分之一的受到身体骚扰,三分之二则是言语骚扰。言语性骚扰包括不经意但却持续不断地对女性的身体妄加评论,对女同事或女雇员谈论有关色情的问题。身体性骚扰,则包括从经常用身体碰撞,却又要让人留下只是“偶发事件”的印象,到直接的强暴。
“在现实中,‘报复式的性骚扰’最为常见。”曾代理几例性骚扰诉讼案件的上海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伟晓代表举例说,有一位女文艺工作者因为拒绝部门领导的性骚扰,在工作中处处受到刁难,不仅要忍受冷嘲热讽,更失去了很多上场演出机会。
调查显示,在西方,性骚扰十分普遍,美国每年大约有18500多宗这方面的诉讼案。中国目前虽然尚未有这方面的准确统计,但近年来不断增多的性骚扰诉讼案件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夏吟兰代表分析,性骚扰虽然如此普遍,影响又是如此之大,但是真正敢于站出来讨还公道的人尤其是女性却为数不多,大多数人为了保住饭碗和名誉而忍气吞声,但这更助长了一些人的嚣张气焰。
“面对侵害,广大女性应进一步增强勇气,勇敢地站出来说‘不’!同时,社会舆论也要加强监督,对这一公害迎头痛击。当然,最关键的还是要发挥法律的惩治作用,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如何解决性骚扰案件中的取证难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关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宋鱼水代表说,相关法律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例如构成侵权的要件、具体尺度等,只有从法律条文角度更加规范,才能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丁伟晓代表也对此深有感触。她接手的几起案件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难题:由于性骚扰一般发生在私密的场合,很多都是两个人单独相处的时候,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即便是告上法庭也很难取证。
“从这个实际情况来看,立法的时候应该考虑如何规定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被投诉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一方也应该负有责任举证。”丁伟晓代表呼吁。
代表们认为,性骚扰越来越多地侵入了女性、特别是职业女性的生活,但由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空白,造成了妇女保护自己免受性侵害的时候却无法可依,只能从道德的角度给予谴责。因此,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以立法的形式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是当务之急。
张绍明律师办案心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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