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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成房屋买卖 没有合同引纠纷

2015-03-17    作者:陈红石律师
导读:民间借贷成房屋买卖民间借贷如何成为房屋买卖,为赚取高额利息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进行借贷,发生争议又没有借贷合同,双方利益要怎么保护。韦某夫妇因房屋买卖违约,被男子来某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庭上,韦某夫妇却称...

民间借贷成房屋买卖

民间借贷如何成为房屋买卖,为赚取高额利息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进行借贷,发生争议又没有借贷合同,双方利益要怎么保护。

韦某夫妇因房屋买卖违约,被男子来某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庭上,韦某夫妇却称只是借贷纠纷。近日,法院审结这起民事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4万元的借款本金。

来某起诉称,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协议签订之日,来某向韦某夫妇支付定金5.6万元;定金交付后,后者须在6个月内将该房屋过户到前者名下。但是约定期满后,韦某夫妇没有办房屋过户手续,还躲了起来。因此,来某请求法院判决韦某夫妇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11.2万元。韦某夫妇却称只是向对方借了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年初,韦某夫妇向来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5%。来某为了规避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的限制,双方经协商,同意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来实现借款目的。被告借款至今,已支付给原告利息1.53万元。

最终,来某承认了双方之间借贷的事实,并表示同意进行调解。庭审结束后,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韦某夫妇从今年11月30日起,每月还给来某3000元,直至还清4万元为止。

借贷合同的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在一些民间借贷中,为了规避民间借贷利息最高额的限制,双方往往采用一些其他的方式口头约定,引发争议又没有证据。因此,借贷双方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

  • 陈红石律师办案心得:在工作中,经常遇见当事人因在合同签订时未予以重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签订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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