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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豪车自燃烧毁 车损险该不该赔偿

2015-03-17    作者:唐春林律师
导读:百万豪车自燃烧毁一辆价值百万的越野车发生自燃被烧毁,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竟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自燃不属于车损险承保范围”,究竟保险公司所说的有无依据呢?2014年2月11日上午,贾某驾驶自有的丰田陆地巡洋舰越...

百万豪车自燃烧毁

一辆价值百万的越野车发生自燃被烧毁,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竟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自燃不属于车损险承保范围”,究竟保险公司所说的有无依据呢?

2014年2月11日上午,贾某驾驶自有的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行驶至G6高速公路某处时,车辆自燃发生火灾。贾某及时向交警大队报案,但因火势迅猛,造成车辆完全烧毁。事发前,贾某于2013年9月11日将该车辆向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99万元等险种,保险期间一年。

其中,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为110余万元,投保时,某保险公司按照99万元予以承保。事发后,贾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相关的理赔资料。某保险公司以“自燃”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为由予以拒赔。2014年3月11日,贾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中车辆发生自燃不属于车损险理赔范围向原告贾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条款中有关“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发生自燃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对原告贾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于是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贾某车辆损失990000元。

车损险该不该赔偿

按通常理解,“自燃”属于“火灾”的一种,应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且保险人格式条款中此项免责条款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保险人除应当进行必要的提示外,还应就其保险责任中的“火灾”与责任免除中“自燃”的概念、内容、区别及法律后果履行相应的说明义务。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投保人已充分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由此可见,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有两方面义务:一是提示义务,二是明确说明义务,而且该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即该义务的履行应于保险合同成立前,是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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