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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腾车主状告国家质监总局不作为案一审裁定书

2015-04-15    作者:杨承富律师
导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5)—中行初字第158号起诉人赵某,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红化委10组。起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中行初字第158号

起诉人赵某,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红化委10组。

起诉人刘某,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甲50号。

起诉人沈某,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博望镇建设村沈家店自然村83号。

起诉人冯某,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

起诉人崔某,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富源里15栋1单元401号。

上述5名起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承富、张立军,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赵某、刘某、沈某、冯某、崔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系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装配有耦合杆式后悬架新速腾车的车辆所有权人。2014年8月14日,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表示将正式对一汽-大众新速腾汽车后轴纵臂裂问题的缺陷进行调查。2014年10月15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向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并于同月17日发布了召回公告称“自2015年2月2日起,将在中国召回装配了耦合杆式后悬架的563 605辆一汽-大众新速腾和17 485辆大众进口汽车甲壳虫汽车”,召回方案为“在装配有耦合杆式后悬架的纵臂上加装金属衬板”。该公告发布后,质检总局怠于履行对召回方案的效果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的职责,至今未给公众进行合理的解释,质检总局对一份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的召回方案不但不加以阻止,反而予以备案,显然对该召回公告未尽到审核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质检总局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对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召回措施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进行公示;由质检总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召回方案,质检总局的职责是予以备案。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召回计划自2015年2月2日起实施,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还未到质检总局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的时间节点。因此本案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赵某、刘某、沈某、冯某、崔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玉乾

代理审判员    王   贺

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畅

                              

  • 杨承富律师::博士,从2000从事律师工作已满18年,办理案件上千余件,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企业家犯罪业务部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所获荣誉:本人 擅长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所办刑事案件曾被党刊《新华社》、央视《新闻1+1》、《焦点访谈》、CCTV-12《法律讲堂》等众多全国性权威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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