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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2015-04-16    作者:郭岩律师
导读:天津巨金峰工贸有限公司诉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吕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吕世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上诉人天津市伟业投资...

天津巨金峰工贸有限公司诉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吕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吕世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上诉人天津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吕世平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起的上诉案中,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吕世平的委托,指派郭岩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庭审前,代理人对案情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就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根据证据、依照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院参考,并望采纳。

 

一、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吕世平承担的债务本身并不存在。

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吕世平在2014年6月9日的对账单上表示其同意与上诉人天津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伟业)、被上诉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一箭)共同【请注意此处用词是“共同”】偿还尚欠【请注意此处用词是“尚欠”】被上诉人天津巨金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巨金峰)的货款7868464.34元的内容,遂判决上诉人吕世平承担上述债务。

代理人认为上诉人吕世平所承担的债务是被上诉人山东一箭对被上诉人天津巨金峰的债务。上诉人吕世平承担债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被上诉人山东一箭对被上诉人天津巨金峰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债务。换句话说,上诉人吕世平所承担的债务具有“有因性”,而非“无因性”。上诉人吕世平成为债务人承担债务是依赖于被上诉人山东一箭对被上诉人天津巨金峰客观存在债务。如果被上诉人山东一箭根本就对被上诉人天津巨金峰不存在任何债务,那么上诉人吕世平承担的债务到底是哪门子债务?如果被上诉人天津巨金峰在明知被上诉人山东一箭对其根本不负有任何债务的情况下,骗取上诉人吕世平的签字的行为就具有诈骗嫌疑。而一审法院对此疏于审查,反而判令上诉人吕世平承担还款责任则会使被上诉人天津巨金峰从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与民事行为中所应遵循并被视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相悖。

从2014年6月9日上诉人吕世平所签字的对账单本身来看,既然这是一份对账单,那么理应是由原本的债务人山东一箭盖章确认,吊诡的是,该对账单非但没有应该盖章的山东一箭盖章确认,反而由毫无还款义务的上诉人吕世平签字,而且还特别增加吕世平、天津伟业与山东一箭共同还款的内容。这一系列反常的举动不能不使人产生合理怀疑,即被上诉人天津巨金峰早就知道被上诉人山东一箭根本就不欠其货款,反而处心积虑的骗上诉人吕世平使其误以为被上诉人山东一箭欠钱,从而同意与其共同还债。

再看关于被上诉人山东一箭是否对被上诉人天津巨金峰负有债务问题一审法院是如何认定的。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天津巨金峰请求被上诉人山东一箭还款证据不足,因此驳回了被上诉人天津巨金峰针对被上诉人山东一箭的诉讼请求。

综上,由于上诉人吕世平所承担的债务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因此,上诉人吕世平所承担的债务本身不存在。

 

二、从2014年6月9日对账单内容看,上诉人吕世平同意承担的是共同还款责任,而且是与上诉人天津伟业、被上诉人山东一箭的共同还款责任,而非单独还款责任,亦非连带责任。

2014年6月9日对账单的内容为天津伟业、吕世平与山东一箭共同偿还尚欠天津巨金峰的货款。

该表述中有两个关键词应当引起足够注意,一个是“共同”,一个是“尚欠”。

共同还款中的“共同”应如何理解?

首先,代理人认为本案中的共同还款责任并非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会因履行债务而取得相应的追偿权。而本案中,即便上诉人吕世平承担了还款责任,也无法向被上诉人山东一箭行使追偿权,因为被上诉人山东一箭被认定对被上诉人天津巨金峰存在债务的证据不足。即便贵院倾向于将共同还款责任理解为连带责任,那么连带责任包括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二者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本案中的共同还款责任该如何定性?

其次,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共同还款责任并非按份责任,因为按份责任必须明确各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比例,各债务人只在各自比例范围内承担债务。而本案中,对账单中并未明确各个债务人各自的债务比例,也无法通过推定的方式认定各自的债务份额。

再次,代理人认为本案中的共同还款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当原本的债务人山东一箭的债务客观、真实、合法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其他债务人承担补充责任。这也是上诉人吕世平当初在对账单上签字的初衷所在,也是基于上诉人吕世平对被上诉人山东一箭客观存在债务的信赖以及对其偿债能力的信赖。现在的问题是,原本排在前面应当偿债也有能力偿债的被上诉人山东一箭被判决认定不需要偿债,反而要求排在后面承担补充责任的上诉人吕世平承担责任。这与上诉人吕世平当初签字的真实意思表示严重背离,如果当初上诉人吕世平知道是如此不公平的结局,无论如何也不会签字。试问如果对账单上列明的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人不是3个而是100个,而最终其中99个债务人被判决认定不需要承担责任,而仅其中的一个最倒霉的债务人却需承担全部责任,那么这种判决公平吗?应当获得贵院的支持吗?

偿还尚欠货款中的“尚欠”二字如何理解?

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对被上诉人山东一箭是否欠被上诉人天津巨金峰货款问题做出了认定,结论为证据不足。因此,上诉人吕世平所同意偿还的欠款根本就不存在。因此,上诉人吕世平根本就无欠款可还。

 

综上所述,上诉人吕世平所应承担的债务本身不存在,即便上诉人吕世平同意共同偿还欠款,也因为欠款事实不存在而无债可偿。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吕世平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亦无法律依据,请贵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天津巨金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并望采纳!

 

                                   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岩

                                       2015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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