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退休年龄不想退
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却不愿意退休,公司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单位给予补偿是否可行?
62岁的刘某诉某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一案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刘某主张,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其仍具有劳动能力,但公司却在其60周岁时终止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某工业公司称,刘某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且基本养老保险已经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公司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给其办理了退休手续,不需要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刘某在某公司已工作21年。他于1994年9月1日入职某电器(惠州)工业有限公司,2003年因引进外资等原因,公司名称更改为某工业(惠州)有限公司,2004年10月29日,刘某和公司双方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是否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其中第(二)项即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这两个条件。而关于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等文件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本案中,刘某已经年满60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已经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其可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随着我国人民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也随之提高,很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标准的人口仍有劳动的能力及劳动的需要,上述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出台的文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人口结构、人口预期寿命的实情。目前我国相关部门正积极筹划制定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方案,届时将会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
薛为华律师办案心得:对于企业来说,事前建立良好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把控劳动风险是关键;对于员工而言,事前学习并掌握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是自我保护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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