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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超量喂药致男童洗胃 单位应否为员工行为负责

2015-05-04    作者:薛为华律师
导读:在生活中,当我们被侵权时,我们一般本能的就会找直接伤害我们的那个人,可其实,我们还可以尝试分析一下侵权人的行为性质,看它是不是职务行为,如果是的话,我们还可以找侵权人的单位要赔偿。幼儿园老师超量喂药致男童洗胃4月3...

在生活中,当我们被侵权时,我们一般本能的就会找直接伤害我们的那个人,可其实,我们还可以尝试分析一下侵权人的行为性质,看它是不是职务行为,如果是的话,我们还可以找侵权人的单位要赔偿。

幼儿园老师超量喂药致男童洗胃

4月3日,东莞长安某幼儿园发生老师给患病学生喂药过量事件。事发后,长安镇教育卫生局已介入调查,并协助家属与园方协调相关赔偿事宜。

据于先生介绍称,儿子阿泽,在事发的幼儿园上小班。4月3日,阿泽带药到幼儿园上学。他妻子在该园的登记本上进行了标注:“在幼儿园两次服用止咳药,分别是上午和下午,每次服用5毫升。”

当天下午阿泽放学回家,他妻子发现药瓶是空的。致电幼儿园后,负责喂药的李老师承认,她每次给阿泽喂了1杯半,约20毫升。阿泽马上被送往医院洗胃。

昨天,长安镇教育卫生局就“某幼儿园对幼儿喂药过量”一事通报。根据家长所提出的调解方案,幼儿园表示同意每月陪同幼儿进行两次体检,体检费用由幼儿园承担,同意退回幼儿学费和赔偿家长的误工费。

单位应否为员工行为负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知道单位仅需要为员工的职务行为负责,而职务行为一般需具有以下特点:

1、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

3、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对于劳动者的职务行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劳动者没钱赔偿,那我们可以找单位,这样能增大我们实际拿到赔偿的机率。

  • 薛为华律师办案心得:对于企业来说,事前建立良好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把控劳动风险是关键;对于员工而言,事前学习并掌握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是自我保护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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