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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最小的用工方式

2015-04-28    作者:周鸿律师
导读: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方便、低成本的用工形式,很多的企业在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采用了这一用工形式。这种工作岗位一般对劳动技能要求不高,不需要通过试用来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这项工作。这项用工的好处是员工可以建立...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方便、低成本的用工形式,很多的企业在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采用了这一用工形式。这种工作岗位一般对劳动技能要求不高,不需要通过试用来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这项工作。这项用工的好处是员工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口头约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醒: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不得超过法定工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每周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

二是员工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三是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四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五是劳动者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工资。

六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问明劳动者在做几份工作,时间是怎么安排的等,加强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周鸿律师办案心得:在办案过程中要明确当事人的诉求,并搜集与诉求相关的证据,减少诉讼风险,同时要学会对立的看待问题,找出存在的瑕疵;同时,应着重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相关的案例,开拓自己的思路,尽可能最大范围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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