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自2013年9月前往广州其亲戚家某眼镜店从事仓库管理工作,期间,得悉该眼镜店有可能卖一款假眼镜。但因法制意识淡薄,没有离开该店。结果被抓获。
接受委托后,我们发现付某在案件仅仅出于仓库保管角色,对进货渠道卖货完全不知情,显然属于从犯。再加上仓库的货物没有卖出,属于犯罪未遂,上述两个均为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在法庭上作了上述辩护。法庭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董泽云律师办案心得:当事人找我们打官司,是因为遇到难题,这时律师应该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与当事人产生共鸣并达成共识。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当事人沟通,发现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有时多问几个问题,多交流几次,完全可能发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收获,为案件带来重大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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