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咨询:他是某汽车厂汽车修理工。他修理汽车时,未将车主的轮胎螺丝上紧,车主开车回家途中,发生轮胎脱落事故。汽车修理厂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以杜先生在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作出对其罚款2000元的决定。次日,杜先生交纳了罚款。一周后,汽车修理厂向杜先生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发生重大失误,已经不适合继续从事汽车修理工作。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合法吗?
陈静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对职工有自主管理权,用人单位根据依法制定并对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工作中有过失的职工进行处罚,是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虽然相关的法律未明确规定对一次过错不得进行多次处罚,但根据一般法理,一事不能多罚,否则对被处罚人不公。本案中,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已明确了处罚方式,你接受处罚后,说明你的工作失误已得到处理,可以继续工作,汽车修理厂不应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汽车修理厂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陈静律师办案心得:每一起纠纷都是双方之间的利益博弈,作为一名法律人,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当事双方搭起沟通的桥梁,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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