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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季“放假”也得发生活费!

2015-03-18    作者:陈静律师
导读:咨询:每到冬天,他所的公司来说,属于生产淡季。今年冬天,公司为减少开支,决定只留少部分人在公司维持基本工作运转,其余包括刘立在内的大多数员工“被放假”4个月。请问这段时间里,公司是否应当给我们发放生活费?律师咨询:...

咨询:每到冬天,他所的公司来说,属于生产淡季。今年冬天,公司为减少开支,决定只留少部分人在公司维持基本工作运转,其余包括刘立在内的大多数员工“被放假”4个月。请问这段时间里,公司是否应当给我们发放生活费?

律师咨询:公司在职工放假期间不发放任何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一般来说,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确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未付出劳动则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即使没有提供劳动,也可以获得劳动报酬或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至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因为刘立等“被放假”是由于公司原因造成的,也就意味着公司在第一个月应当按劳动合同,向他们支付工资,此后则必须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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