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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购商品被他人冒领,卖家担责

2015-06-17    作者:肖会龙律师
导读: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的权利,规定了网购无理由退货、产品全部实行“三包”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深入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消费者网购过程中如何维权受到社会关注。由于网络购物交易的虚拟性,商品质量参差不齐,购物双方线上交易无实体操作,因此相比传统购物方式,网购存在一定风险。

当前,由于网购过程多同时涉及消费者、销售者和快递公司三方,消费者较为关注快递货物过程中的纠纷如何维权。因此,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消费者网购货物被人冒领的案件就颇受关注。

2013年,杨某以网购形式从付某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了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付某付清。同日,付某委托某市快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某多次要求付某交货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付某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受诉法院认为,杨某以网购形式从付某处购买商品,并向付某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付某作为托运人委托快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杨某,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

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某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付某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某交货的义务。

虽然付某已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某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杨某请求付某赔偿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邮寄费9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未经审查错将货物交由他人,是快递公司与托运人付某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付某向杨某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快递公司依法追偿。

  • 肖会龙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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