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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收钱不发言,是否构成受贿罪?

2015-06-18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2013年,郝某经营的企业资金周转不济,为顺利获得贷款,给了深圳某银行行长余某70万余元。后在贷款审批会议上,余某一言未发,经其他领导同意,审批通过了郝某的贷款申请。2014年东窗事发,余某认为其未为他...

【案情简介】

2013年,郝某经营的企业资金周转不济,为顺利获得贷款,给了深圳某银行行长余某70万余元。

后在贷款审批会议上,余某一言未发,经其他领导同意,审批通过了郝某的贷款申请。2014年东窗事发,余某认为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故不构成受贿罪。

【意见分歧】

本案存在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其一,余某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故其不构成受贿罪。

其二,余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构成受贿罪。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老板犯罪律师马成同意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

一、受贿罪的构成——“为他人谋福利”是必备要件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罪名成立与否角度分析,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二、受贿罪的法益分析——“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法益

受贿罪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对行贿人作出承诺或为其谋取某种非法或合法的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充要条件之一。当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时,严重的侵犯了法律保护的法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为一种行为,亦可是一种承诺,而许诺既可是明示的,也可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请托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肯定回答,但不予拒绝时,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已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收买,并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因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荡然无存了。

因此当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不论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三、集体职务行为属于“为他人谋福利”类型

若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某部门的领导之一,不负责具体事项,行贿人所请托的事必须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只要受贿人参加了会议,不管他是发言极力为行贿人争取,还是不发言默认有利于行贿人的意见,形成有利行贿人的决议,或者会议决议虽不利于行贿人,但受贿人没有反对或者支持不利于行贿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受贿人仍属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不过请托人的利益只有在集体职务行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取得。

综合本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余某在收受郝某的贿赂时,以默认的方式作出为其审批贷款的承诺,之后又通过集体职务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为其谋取了利益,其行为已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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