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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强迫补票,抢劫or强迫交易?

2015-06-23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春运期间,朱某等人利用春运交通紧张的局面,合伙购买了一辆大客车跑深圳至福州段客运。某天,朱某等人从深圳载着五十多名农民工回家过年。上车后,朱某等人向每个乘客收取了450至520元车费,票价较平时高一倍多...

【基本案情】

春运期间,朱某等人利用春运交通紧张的局面,合伙购买了一辆大客车跑深圳至福州段客运。某天,朱某等人从深圳载着五十多名农民工回家过年。上车后,朱某等人向每个乘客收取了450至520元车费,票价较平时高一倍多。中途,朱某等人又以乘客下车用餐为由,堵在门口以“补票”为名,以扇耳光相威胁,向每位乘客再次收取100至200元不等的车费,不补票则不准上车。乘客因春运车辆紧张只能被迫补票。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等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朱某等人对乘客以暴力威胁,强逼补票。符合抢劫罪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理由是,朱某等人暴力、胁迫手段的程度还不至于达到抢劫罪的完全压制被害人的程度,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中,朱某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九条第2点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借口,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差额,还有考虑超出金额的比例,综合各方面因素才能判断。除此之外,强迫交易罪的暴力胁迫若达到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时,则构成抢劫罪。轻微的暴力胁迫行为,并没有压制被害人反抗的,不能成立抢劫罪,只能成立强迫交易罪。

本案中,朱某等人仅仅是用不补票则扇耳光的手段胁迫乘客掏钱补票,只能构成轻微的暴力,并未达到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而且朱某等人强迫乘客交出的金额与合理车费来比相差金额并不算悬殊,强取财物的危害程度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因此,朱某等人应以强迫交易罪来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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