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宅基地经合法批准,且没有超过政府控制标准的,都应当得到补偿。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根据《北京市集体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8条,对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即使超出了控制标准,对超出部分,也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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