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马学斌律师 > 物品试用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可否视为购买?

物品试用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可否视为购买?

2015-07-21    作者:马学斌律师
导读:问:我是做净水器销售的,我们提供净水器免费试用一个月,一个客户在试用期满后,继续用我家的净水器,我们明确告知试用期满,让他停止使用,退还我们净水器,客户却拒绝作任何表示,能否视为购买?  答:应视为购买。根据《中华...

问:我是做净水器销售的,我们提供净水器免费试用一个月,一个客户在试用期满后,继续用我家的净水器,我们明确告知试用期满,让他停止使用,退还我们净水器,客户却拒绝作任何表示,能否视为购买?

  

答:应视为购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马学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马学斌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马学斌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马学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