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孙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 事故经交警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公支付医疗费23000元。 孙某驾驶车辆只投保交强险。
分歧
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对于能否突破其中的医药费限额部分,对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医药费予以全部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突破分项限额的限制,只要全部赔偿不超过12万元,就应予以全部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严格适用相关规定,不能突破分项限额的限制。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该条例系国务院制定,其作为行政法规确立了分项限额制度。由于交强险的分项限额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所占比例密切相关,与保险费直接联系,不能随意打破。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害,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各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能超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答复[(2012)民一他字第17号]决定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汪虎律师办案心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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