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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的民法典团队(三)之渠涛

2015-07-23    作者:韩骁律师
导读:渠涛,力主不将“禁止自带酒水”纳入法律条文 渠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负责债权总论部分以及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和餐饮合同的编写工作。 1998年,我从国外回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进入梁...

渠涛,力主不将“禁止自带酒水”纳入法律条文

 

渠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负责债权总论部分以及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和餐饮合同的编写工作。

 

1998年,我从国外回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进入梁老师的团队,参与起草《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后来继续做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

我从事法学研究前,在旅行社和饭店都工作过,因而我不仅负责债权总论部分的起草工作,还负责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和餐饮合同的编写工作。

在参与撰写民法典过程中,恰好遇到公众对于自带酒水问题的热议,人们普遍认为饭店不应限制自带酒水。当时,除我以外的大多数学者也认同上述观点。为此,我向大家说明,消费者到饭店用餐,使用饭店的房子、桌子以及服务员的服务,这些费用都将计入酒店的运营成本。因而,饭店会在每一滴酒水、饮料以及每道菜中打入成本,禁止自带酒水的条款没有必要在法律上给予规定。双方基于合意,可以自带酒水;反之,如果被拒绝,消费者可以选择到允许自带酒水的饭店。经过我的讲解,大家都表示理解餐饮行业的情况,最终没有将禁止自带酒水纳入法律条文,而且,餐饮合同本身也基本没有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在这个团队的草案中得到制定。

2013年,随着《旅游法》的颁布,我作为该法的立法专家,在与民法典草案对接时,吸纳了其中的精华,对我们团队的民法典草案中的相关部分进行了修订。

在我眼中,梁慧星老师是一个极具亲和力和凝聚力的人,他能够将国内顶尖级的民法学者聚在一起,完成这部民法典草案的编纂,让人钦佩。我作为一名民法学者,为能够在这个时代参与立法感到荣幸。因而,对中国学者而言,现在能够遇到民法典的编纂是百年难遇的机遇。

2002年的时候,我和梁老师等几名学者一起发起了中日民商法研究会。时至今日,研究会已经出版了14本论文集,稿件不断更新,新理论不断注入,不断推进着国际间的民商法研究成果的吸纳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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