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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律师成功介入魏某走私案,十年实刑减缓刑

2015-07-30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2012年8月2日至8月5日,被告人魏某安排被告人岩某组织驾驶员从云南省姐告边境贸易区(以下简称姐告)走私755桶135900升柴油到某市A加油站,海关计核证明显示偷逃应缴税款243641.52元人民币...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日至8月5日,被告人魏某安排被告人岩某组织驾驶员从云南省姐告边境贸易区(以下简称姐告)走私755桶135900升柴油到某市A加油站,海关计核证明显示偷逃应缴税款243641.52元人民币;走私汽油到某市A加油站共66桶11880升,海关计核证明显示偷逃应缴税款27110.21元人民币。2013年1月1日至1月10日魏某安排被告人岩某、王某组织驾驶员,从姐告走私柴油到某市A加油站共2100桶378000升,海关计核证明显示偷逃应缴税款677678.40元人民币。2013年1月10日下午19时许,瑞某海关缉私分局侦查员根据线索,当场从魏某经营的某市A加油站查获走私入境的柴油共58桶10440升,海关计核证明显示偷逃应缴税款18716.83元人民币;同时在姐告某高尔夫球场后一块空地内,查获魏某安排正在实施驳运走私柴油的缅甸车二辆,从A车辆上查获走私柴油47桶,从B车辆上查获走私柴油120桶,该批走私柴油共计30060升,海关计核证明显示偷逃应缴税款53891.57元人民币。上述成品汽油、柴油走私至某市A加油站后,均由王某组织人员卸没,并由其负责油库管理,协助销售走私的成品汽油、柴油等后续的工作。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

【律师辩护】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魏某提出上诉。其家属经朋友介绍,了解到马成律师团成功办理过多起走私犯罪案件,团队首席大律师马成律师系大成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所内刑事诉讼部主任,二审辩护经验丰富,遂决定委托马成律师担任魏某的二审辩护人。

马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大量查阅卷宗材料,团队多次开会讨论辩护方案,提出以下二审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姐告某高尔夫球场后一块空地内走私30060升柴油时,被警方当场抓获,该笔柴油没有对我国造成实际的偷逃税款的侵害,属于犯罪未遂,因此该笔走私柴油金额53891.57元人民币不应计入实际偷逃的税额。

二、本案审理期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已施行,该解释提高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标准,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及该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本案被告人走私金额虽已达到该档量刑标准,但实际偷逃税款不足一百万元,在该档量刑标准金额中偏低,应对其以该档刑期的起点刑处罚,而一审对其量刑十年有期徒刑明显畸重,请求二审法院本着罪刑责相适应原则,依法对其改判三年有期徒刑。

三、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交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认罪态度良好,应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马成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改判魏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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