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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应纳入量刑情节

2015-08-14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王甲犯盗窃罪被羁押于看守所候审,在羁押期间,王甲积极遵守监所规定,带领大家打扫监所卫生,参加劳动,并独自承担起照顾监所伤病号的职责,通过自己的行为感化了另两个室友,他们听从王甲的劝说积极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己的...

案情简介

王甲犯盗窃罪被羁押于看守所候审,在羁押期间,王甲积极遵守监所规定,带领大家打扫监所卫生,参加劳动,并独自承担起照顾监所伤病号的职责,通过自己的行为感化了另两个室友,他们听从王甲的劝说积极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王甲的行为受到看守所管教和办案人员的好评。王乙犯故意伤害罪同样被羁押于看守所候审,在羁押期间,自暴自弃,经常打架斗殴,欺压同监室人员,并在劳动时间怂恿身边人员脱岗去打牌,王乙因此被看守所管教多次批评。

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应作为评价其预防必要性的情节,在量刑环节,应分别对王甲和王乙在羁押期间的行为进行评价。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与犯罪情节无关,在量刑环节,不应对王甲和王乙在羁押期间的行为进行评价。

律师评析

深圳市知名律师马成同意第一种观点。他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复犯罪和预防再犯,因此,刑罚被分为责任刑和预防刑,责任刑所关注的是被告人应对自身的犯罪承担多大的责任,而预防刑关注的是通过增加刑罚的手段预防被告人再犯的必要性大小,质言之,预防刑更加关注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虽与犯罪情节无关,但与人身危险性有密切的关联,是考量被告人预防必要性的要素之一,因此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刑罚应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险性包括罪前和罪后的情况,虽然对所实施的犯罪没有直接的影响,却可以预示其改造的难易程度和再犯罪可能性的大小。把这种人身危险情况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之一,符合刑罚目的的需要。”

王甲和王乙在羁押期间的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这反映了二者人身危险性的重大差异,如果不在量刑时对该两种性质迥异的行为做不同评价,势必会制造出量刑上的不公平,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这是因为,对二者不做区分或对二者的行为不做评价实质上是默认了二者羁押期间的行为在量刑评价上的等同,这显然对王甲是不公平的。因此,应把王甲和王乙的行为在量刑上做不同的评价,对王甲酌定从轻处罚,对王乙酌定从重处罚。

事实上,我国多个省市县区正在开展“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把未决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表现纳入量刑情节。例如,厦门市、重庆市、银川市、上海市金山区、北京市平谷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河南省中牟县、湖北省阳新县、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等多个市县区都出台了“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考评细则”,以促使羁押表现量刑化。这对贯彻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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