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深圳市公安局反信息诈骗中心自2013年6月成立以来,与银行合作共冻结资金2.5亿元,但仅有1000余万返还受害者。也就是说,超过2.3亿元被骗款仍在冻结中,受骗群众看得见却拿不着。受现行法律程序规定、银行资金操作系统技术等因素制约,目前我市公安机关成功拦截的诈骗资金中仍有资金未及时退还受害人,返还率不足。民警解释,截至目前共有2万余个账户涉嫌诈骗,这些账户里的钱来自全国各地。比如,很多受害人存钱进同一个诈骗账户,然后骗子已经取走一部分,剩下的钱如何分配返还给受害人,其归属权成了一个很大的难题。
据悉,即日起至今年年底,我市正动员所有力量开展一场“反信息诈骗行动”。其中,“追缴返还”是此次行动将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接下来,警方将尽快积极研究支持对涉信息诈骗案件中证据认定资金走向明确,权属无争议、且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确实发生的信息诈骗赃款,银行系统按照“风险止付、原路返还”的侦查措施要求,研究制定相关机制,依法予以及时返还。
(深圳商报讯/记者黄顺)
律师点评:
关于被害人财产如何进行处置,其实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权属明确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财产,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也应及时返还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即判决主文会写明被害人应得以返还的财产,结合前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据此确定现有财产中应分配每位被害人的金额或比例。
上述新闻中,反信息诈骗中心将未能及时返还的原因归结为因“现行法律程序规定、银行资金操作系统技术等因素制约”恐怕难以令公众信服,若按照比例估算,则有96%的资金权属不明,那么,试问如此多的案件连被害人都不能确定,警方又是通过哪些证据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另外,从中心成立至今已两年有余,难道两年多时间里仅有部分案件得以结案?这恐怕也说不过去。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人民法院对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这意味着被害人除了等待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财产外,没有别的途径使权利得到救济。如不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可能会使部分被害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难。
综上分析,可见将未能及时返还被害人财产的责任推脱为受法律程序所限的说法是令人难以信服的,真正的原因恐怕是有关部门的懒政拖延,希望有关部门应对此问题予以重视,尽快将财产返还被害人,不要让被害人对法律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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