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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想高息 融资再贷判无效

2015-08-26    作者:姚增坤律师
导读:民间借贷案例—15006—合同无效案例导读:在我国低息吸储再高息放贷,属于商业银行专营业务,不允许其他主体经营。典当公司也不允许从商业银行以外的渠道融资,否则就从事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属于违法行为。借贷合同无效但应还...

民间借贷案例—15006—合同无效


案例导读:在我国低息吸储再高息放贷,属于商业银行专营业务,不允许其他主体经营。典当公司也不允许从商业银行以外的渠道融资,否则就从事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属于违法行为。借贷合同无效但应还本金和资金占用费,合法非法都不能白用。周瑜可以打黄盖,但黄盖一告状你周瑜就不对!

案情简介【参最高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6号】

A公司为加快自身发展,解决公司资金紧张状况,向B典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出具《借据》,载明:“自即日起以我公司在C公司的全部股权及项下资产作为担保,向B公司融资1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年息15%。”同日,C公司向B公司出具《担保函》,载明:“经我公司研究,同意为A公司向B典当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包括本息。担保物为A公司在我司所占股权及项下资产。”B公司随即通过低利息分别向6家公司融资,并指令6家公司直接把款项打到A公司账号。

一年过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如约偿还借款,C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B公司将A、C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A公司偿还借款和利息;二、C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公司辩称,此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遂拒绝偿还。C公司辩称,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主合同无效,故C公司与B公司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C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

1、关于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从各方提供的证据表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企业间借贷关系成立,但B公司属于低息融资高息放贷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应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的规定,A公司应当返还B公司本金1亿元。由于双方对于借款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A公司应当返还本金,并参照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返还资金占用费。

2、关于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根据《借据》和《担保函》记载的内容,C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上虽记载了C公司同意为A公司提供担保,但紧接着明确了担保物的内容为A公司在C公司的股权及资产,该内容与《借据》中有关担保的内容相互印证。法院认为,《借据》和《担保函》体现的有关担保的意思表示是以A公司在C公司的股权及相关资产为其向B公司提供担保,与C公司并无关系,C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未因此形成担保关系。

律师评析

1、A公司以合同无效而拒绝还款的侥幸心理也是太异想天开了,虽然合同无效,但借贷关系实际上已经发生,在法院判决其无效后,A公司占用B公司的款项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2、在C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方面,法院并没有简单地从“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角度来论述,而是根据《借据》和《担保函》的内容,从根本上否定了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C公司用B公司的财产为B公司担保,也是笑柄。对借款合同不具有实际影响。所以,认定BC两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压根就不存在。ABC三公司做事像儿童过家家。

3、B公司本想多赚点利息,不料却因合同无效告吹,再扣除诉讼费用等成本,不陪就是好事。反观A公司,虽然法院判决返还给B公司本金和利息,但利息却从原来的15%变成6%,显然A公司占了很大的便宜

4、民间借贷看似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其实内容也是丰富多彩。实践中发生的案例五花八门,什么情况都有。总之,“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学法要吃透,一知半解往往误事!

5、企业之间的借贷,多年来从严格禁止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到法律上禁止实际允许,2015年9月1日起合法化。但仍不允许低息融资高息放贷行为。不以此为业也不行。民间借贷新解释的最大变化是允许企业之间拆借,仍保护银行吸储专营。但社会上很多公司干银行的买卖,没有纠纷则罢,到了法院就是无效。

法规速递

1、《典当管理办法》第28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2、《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物权法》第172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担保法》第5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担保法解释》第8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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