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网上大面积的讨论淮南女大学生扶老太被讹事件,据说老太太腿部骨折了。有人说的很在理“你骨折了,不能让社会道德也骨折”,老太的儿媳妇更猛,提出了两点“强有力的质疑”,说“事情的前前后后,有很多疑点。第一,她当时为什么陪我母亲去医院,她的同学还给我们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如果不是她撞的,她和同学会这样做吗?第二,那个学生在医院的时候,还道歉,说是她不小心碰到的,为什么回到学校之后,马上就变了呢?”,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有待公安机关去侦查,毕竟人家倒地的地方非常特殊,在监控的盲区。个人认为,这其中完全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问题。
对事实,我提出这样的质疑:
如果是小袁把老太太撞倒的,那么按照老太太的说法,是从后面撞的,能不能查清楚自行车和老太太背部的接触点?即冲撞点在哪里?有没有冲撞的伤痕?能让老太太倒地,并且骨头明显的断裂,力量应当不小的,在老太太背部应当由被撞击的位置和痕迹!
如果是小袁把老太太撞倒的,一个女孩子在那种道路上骑自行车,要记着是自行车,不是摩托车,更不是汽车。自行车的速度能够多快,冲量能有多大?
如果是小袁把老太太撞倒,那么是自行车撞到老太太的腿部,导致老太太倒地的?还是撞住老太太的背部导致老太太倒地的?前一种情况实际上已经被排除,因为网上的图片显示小袁没有摔倒,还把自行车往前骑了一段,如果撞住老太太的腿部,小袁的自行车应当原地停下来,要不然老太太身上不可能仅有腿部伤了。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按照正常的受力原理,老太太应当有向前摔倒的动作,如此的话,身体首先着地的是哪个部位?是手臂啊,这是本能的向地上支撑的动作。就是说不应当是腿部先着地。老太太的手臂有问题吗?没有看到报道。
老太太的腿到底是怎么受伤的呢?是摔倒在地上导致的吗?不知道。个人认为,即便是小袁撞倒了她,由于当时地面是平整的,不应当有什么垫到她的腿部,导致骨折。也就是说,个人认为,老太太的骨折不应当是小袁同学导致的。果真如此的话,老太太及其家人完全可能涉嫌诈骗犯罪,至少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诈骗犯罪。如果不是小袁把老太太撞倒,又无法查清楚,老太太一口咬定就是小袁把其撞倒的行为,就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以欺骗司法工作人员,以达到让小袁支付财产的目的。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在这样的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受骗了,但没有财产损失,小袁没有受骗,但受到财产损失。试想,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小袁应当赔偿老太太,小袁不就是诈骗犯罪受害人了吗?
当然,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很难定罪的。只不过等到2015年11月1日之后就不一定了。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就是说虚假诉讼犯罪问题。大家自己可以对照一下老太太如果不是小袁同学撞倒的,她是否符合该规定。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的。
大家应当特别注意一下该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款规定意味着,如果通过虚假诉讼,让小袁出的钱足够的多,用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不能够达到罪行均衡的情况下,是要用较重的罪处罚的,较重的罪是哪个罪,个人认为是诈骗罪。学术上说是诉讼诈骗,或三角诈骗,实际上就是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综上,我个人为老太太祈祷,希望她说的是实话,不要被刑法修正案九刚一实施,就使用到她身上。也为小袁同学说句劝:“小袁啊,以后可得长个心眼啊!”(完)
孙瑞红律师办案心得:法律没有漏洞,有漏洞的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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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