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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辩护胜诉之道3——税款计核出入巨大,又系从犯,一审减轻处罚

2015-10-09    作者:卓海律师
导读:2013年12月19日,张晓霖律师接受山东济南张某委托,担任其妻子杨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侦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根据侦查机关及海关缉私局的意见,指控杨某与徐某等其他7人共同走私冻水产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

2013年12月19日,张晓霖律师接受山东济南张某委托,担任其妻子杨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侦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根据侦查机关及海关缉私局的意见,指控杨某与徐某等其他7人共同走私冻水产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并认为杨某作为第一被告徐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负责徐某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在徐某的指导下制作虚假发票等单证材料,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参与全部主要走私行为,起着重要作用,涉嫌偷逃税款也高达1100余万元。

张晓霖律师受委托后,经过认真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杨某,发现本案涉嫌偷逃税款的计算存在很大出入,计算方法存在问题,计算范围也明显大于杨某实际参与的行为指向。以此向侦查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侦查机关考虑张律师意见认定杨某涉嫌犯罪的涉税额为380余万元,并据此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

本案在公诉机关起诉济南中级法院后开庭审理,张晓霖律师出庭为杨某进行辩护。张律师在庭审中有针对性的发表质证意见后,发表了以下三点辩护意见:一、进一步从证据的角度指出该案涉案偷逃税款的计算上的问题。认为以邮件来计算个人犯罪的涉税额度是不客观的,公司的几名雇员共用一个邮箱收发邮件,在长达三年的共用期间,员工间邮件收发发生混乱在所难免,且杨某的供述与庭审调查能够证明同事张某、汪某以杨某的名义发送过不少邮件,若要以邮件计算数额,这部分应予扣除。二、杨某系从犯。公诉机关认为杨某主动参加并事前认同公司徐某的行为,但实际上杨某作为公司雇员只是例行公事,系被动接受徐某指令,属于无知犯罪,起辅助次要作用,且杨某对徐某海鲜贸易的实际价格、涉税税种税额及获利情况均不知情,固定薪酬也决定了杨某的雇佣从属地位。三、杨某到案后认罪态度非常好,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件,并为侦查机关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

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上采纳了张晓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杨某属从犯并作出减轻处罚决定,判决杨某有期徒刑3年。这样的结果当事人杨某非常满意,同时委托人张某也在案后特地向张晓霖律师致谢。

  • 卓海律师办案心得:诚至金开、信守不渝、卓越精进、海纳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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