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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太原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016-01-07    作者:卓海律师
导读:山西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被太原海关缉私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动审查起诉,缉私局认定:犯罪嫌疑单位及犯罪嫌疑人马某、赵某、董某某等三人自2013年开始为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被太原海关缉私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动审查起诉,缉私局认定:犯罪嫌疑单位及犯罪嫌疑人马某、赵某、董某某等三人自2013年开始为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代理进口黄大豆,为使xx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外期货市场上的盈利得以收回,山西xx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将期货盈利冲抵货款,在境外向供货商支付的方式低报价格、偷逃应缴税款,涉案偷逃税款金额达到520多万人民币。

后马某委托张晓霖律师作为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张晓霖律师通过全面了解案情,询问当事人,抓住案件关键点,促使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最终补充侦查的结果移动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山西xx实业有限公司偷逃税款的主管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最后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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