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能够肯定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场合,除了行为人自己实施了实行行为(亲手实行)、直接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场合之外,还存在这样的场合,即实行行为在外观上并非是由行为人实施而是使他人实施(间接实行)、由他人引起了结果。前者为直接正犯,后者为间接正犯。正犯与共犯不是同一个概念,属于一次责任的类型,该当了各罪的构成要件。
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不过是都能够肯定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事例中的内部的事实上的区别而已。
要想是作为正犯引起了构成要件的结果(能够肯定正犯性),必要的是对引起了构成要件的结果起了支配作用,严密的说,就必须能说成是“支配了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原因”。对于这样的正犯性的基本的理解是,在对构成要件结果有充分的认识、预见的同时直接引起了这样的结果,对这样的人能够肯定其正犯性,从而,原则上,对于位于这样的人背后的、对于引起此等结果不过是具有某种间接的原因性、因果性的人,则不能肯定其正犯性。即一般情况下,不能就所引起的结果追溯到故意行为以前来追究正犯责任,即溯及禁止。(摘自日山口厚《刑法总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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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