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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两工厂任职 兼职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2015-03-18    作者:焦艳霞律师
导读:一会计两工厂任职个人兼职无非想要多赚点钱,企业需要兼职也是想要降低成本,双方协商一致,各自收益,但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对双方都不会有利。对于已经签过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又兼职第三方的行为,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发生...

一会计两工厂任职

个人兼职无非想要多赚点钱,企业需要兼职也是想要降低成本,双方协商一致,各自收益,但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对双方都不会有利。对于已经签过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又兼职第三方的行为,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发生争议,劳动者利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李某系某机械厂参保职工,在机械厂从事会计工作。2012年3月,李某又到某纺织厂担任会计一职,纺织厂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2月,李某将纺织厂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与纺织厂自2012年3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纺织厂辩称,李某已与机械厂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至今,李某仍然在机械厂正常工作,且为机械厂的参保职工,故李某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兼职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兼职是指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受雇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而从事双重或者多重的有报酬的职业劳动。我国劳动法,只认可一名职工与一家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对于兼职工作的劳动者而言,一旦涉及到劳动争议,劳动者的权益不会得到充分保护。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仲裁委认为,李某系机械厂参保职工,与机械厂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在上述四种人员之列,因此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关系的确立应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兼职对于兼职人员和兼职单位都是有一定风险的。对于使用兼职人员的企业,一定要按规定与劳动者原单位及劳动者本人明确三方的劳动关系,不然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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