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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将已经属于村集体的钱非法据为己有shi贪污罪

2017-01-02    作者:杨永建律师
导读:村干部 贪污罪我村村党支部书记构成贪污罪吗?保定雄县的张宇等村民问:2015年春天,县里给我村下拨了一笔新农村面貌大变样方面的资金。虽然这笔收入也入了我村的会计账,但村支书等人采取伪造人员工资、购买物品等虚假方式将...

村干部 贪污罪

我村村党支部书记构成贪污罪吗?

保定雄县的张宇等村民问:

2015年春天,县里给我村下拨了一笔新农村面貌大变样方面的资金。虽然这笔收入也入了我村的会计账,但村支书等人采取伪造人员工资、购买物品等虚假方式将其中的20000元据为己有。我们发现这一情况后多次向纪检委、检察院等单位举报。但村党支部书记在退还这20000元外仅受到留党察看的处罚。我们认为村党支部书记等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应该被判刑,是有关部门对他们进行包庇。请问,我村村支书构成贪污罪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13231163872)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成为拟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贪污罪论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通过以上法律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村干部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协助政府进行工作,二是所协助的工作必须是行政管理工作。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你们村党支部书记等人伪造人员工资等手段将已经属于村集体的钱非法据为己有,这不是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你们村党支部书记等人不属于贪污罪的构成主体也就不会构成贪污罪。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数额为三万元。特殊情况下为一万元。从你们的咨询当中不能判断出具有特殊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外的工作时将村集体的钱非法据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该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贪污罪。(1323116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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