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期限短于30年就可以不给流转费吗?
沧州沧县的赵广平等村民问:
1999年我们村在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给我们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10年,并注明10年后进行土地调整,添人添地,去人去地。但邻村的这样的承包合同都签写的期限为30年。到了2009年,新任的村干部想进行土地调整遭到部分村民的反对而引起上访土地没有进行调整。2016年2月份,县里要求村民将承包地流转给一农业公司搞蔬菜大棚。我们认为流转出去的收入比种地划算就同意了。但这家农业公司却与村委会签订了流转合同。我们本来认为,村委会会把流转费给我们的,没想到村委会以我们的承包期限已经到期为由拒不给我们流转费用。而邻村村民却收到每亩地每年1200元的流转费用。问:流转费该归谁所有?合同期限10年可以要求改为30年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这里讲的30年期限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所承包的土地期限,不包括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期限。
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很多村民和村干部由于对法律理解的错误,将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期限约定短于30年,看似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约定是无效的。因此,司法解释赋予承包土地的农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承包期限延长为30年。即使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期限也同样为30年。
你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期限既然为法定的30年,那么,在承包期内土地流转的各项收益就应该归你们所有。村委会在没有经你们书面授权流转的情况下流转你们的土地并截留流转费用的做法是严重错误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第八条规定:“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你们现在既可以向法院起诉村委会和农业公司,要求确认他们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返还你们的承包地,也可以选择同意村委会代你们流转给农业公司的行为,但要求村委会依法给付截留的流转费用。至于如何起诉由你们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很累但快乐着!看到当事人的笑容心理特别高兴。:做个负责任对得起良心的律师很累!但对得起自己的事业,当我回忆自己的律师生涯时不会后悔。当事人是律师的上帝。尊重上帝和为上帝服务我心甘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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