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提三点意见
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8月4日。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唐波,现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提以下三点意见:
一、 红十字会各机构的产生、各机构运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1.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红十字会各机构的产生、各机构运行规则在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的规定过于宽泛,建议:红十字会各机构的基本运行规则,如对任期、连任限制、产生理事会的投票比例、产生监事会的投票比例等作为立法明确。
二、 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审计结果的报告,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外,还应当向红十字会代表大会报告。
建议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向代表大会报告。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未遵守有关监管制度的规定,对其追责程度过低
第二十七条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红十字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未遵守有关监管制度,造成经费和财产损失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开信息的;
草案的规定:未遵守有关监管制度,造成经费和财产损失的,才会被问责。应当未遵守有关监管制度,使用经费和财产的就应当被追责,而不是造成经费和财产损失才被追责。
建议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红十字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未遵守有关监管制度,使用经费和财产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开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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