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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2015-03-18    作者:董泽云 律师
导读:在交易中,当对方不向您交付运货款、修理费等因交易而产生的费用时,您有权利留置对方因交易而留在您这的货物或其他财物,这也就是所谓的留置权。那么,留置权取得方式有哪些呢?下面资深的律师为您详细的介绍。 (一)债权人须根...

在交易中,当对方不向您交付运货款、修理费等因交易而产生的费用时,您有权利留置对方因交易而留在您这的货物或其他财物,这也就是所谓的留置权。那么,留置权取得方式有哪些呢?下面资深的律师为您详细的介绍。

 

(一)债权人须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1、留置标的物只限于动产。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该条规定还赋予债权人以留置权的标的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原则上留置物必须是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

 

2、留置标的物只能合法的占有。

 

留置权取得的前提,是债权人对留置权的标的物的占有。根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担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才能取得留置权。因此,留置权的标的物合法的占有,是指符合《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占有,否则不能认定是合法的占有。

 

(二)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1、债权人应当享有债权并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的取得必须具有基于留置标的物所产生的债权为前提,留置权的取得,之所以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要件,是因为债权未届清偿期,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因此债权人虽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取得留置权。

 

2、债权的发生与其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所谓有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的发生与其所占有的动产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这同一法律关系只能是合同关系,不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发生的债权关系。只有债权是由占有的标的物本身所发生,才能认定债权的发生与占有动产之间有牵连。

 

(三)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8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专业的律师提醒您:根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财物。

  • 董泽云律师办案心得:当事人找我们打官司,是因为遇到难题,这时律师应该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与当事人产生共鸣并达成共识。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当事人沟通,发现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有时多问几个问题,多交流几次,完全可能发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收获,为案件带来重大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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