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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2017-02-14    作者:杨永建律师
导读:在本案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沧州青县的杨文平问:我2014年9月份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我就发现张某与另一个男的不清不楚。我实在我法忍受就和张某吵了一架。吵架后张某借此离家出走再也不回来。结婚时我给了张某彩礼款11...

本案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沧州青县的杨文平问:

我2014年9月份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我就发现张某与另一个男的不清不楚。我实在我法忍受就和张某吵了一架。吵架后张某借此离家出走再也不回来。结婚时我给了张某彩礼款111000元。张某和我在一起生活不到半月。我想与张某离婚并将彩礼要回。我到青县法院去起诉张某,青县法院说应该到张某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我到张某娘家所在的沧县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张某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称她的经常居住地不在沧县而在沧州市运河区。运河区就是张某的第三者所在地,这个人是个小老板关系广,我不想到运河区法院去,但沧县法院说要将案件移交运河区法院。请问:法律对于法院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我的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审理?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132311638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就涉及到什么是住所地什么是经常居住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杨永建律师:13231163872)

你的妻子张某的户籍所在地是她娘家所在的沧县,沧县就是她的住所地。如果张某自离开你家之后一直生活在沧州运河区,且其能够提供她在运河区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那运河区就是她的经常居住地。如果真是这样,由于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你起诉与她离婚应该到她的经常居住地运河区法院。沧县法院受理你的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杨永建律师:1323116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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