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房屋转租朋友用于吸毒
骆某和吴某承租广东省某房屋,后又将房屋转租给朋友曹某、温某,用于帮助曹某、温某等人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转租获取利润,后因曹某、温某购买吸毒工具及毒品时被抓获,供出骆某和吴某。
结果: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判决节选:“吴某、骆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吴某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讲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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