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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开砸学生手机,学校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7-06-25    作者:马友泉律师
导读:6月22日,一则名为“贵阳某中学操场上公开砸手机”的视频引发了网友的热议。视频中一名身穿迷彩服的年轻男子在地上将手机一部部砸毁,学生们在操场上集体进行观看。该视频发出后,立刻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事实上学校已经涉嫌构...

6月22日,一则名为“贵阳某中学操场上公开砸手机”的视频引发了网友的热议。视频中一名身穿迷彩服的年轻男子在地上将手机一部部砸毁,学生们在操场上集体进行观看。该视频发出后,立刻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事实上学校已经涉嫌构成犯罪。

学校公开砸学生手机

据悉,这所学校是军事化管理,且学生入学时,就与家长及学生签订过协议,协议中明确:学生不能将手机、平板电脑、烟酒等带入学校。本次销毁的约20部“无主”手机,都是被部分学生悄悄带进来,藏在消防栓、洗手间天花板等处,被学校检查时发现的,尽管通知学生自行认领,却没人认领,才在一学期后将手机公开处理,以此进行警示教育。

不让带手机进学校,学校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毕竟,学校的军事化管理,也是为了学生好,且已经征得学生和家长同意。因此,学生和家长理应遵守,而不是纵容学生投机取巧破坏规矩。更何况,学校的管理也很人性化,即便有学生将手机带进学校,交给老师就行,在周末假期时,也会还给他们;且学校还安装了校讯通,学生可以免费与家人进行联系。

不过,对“无主机”的“暴力”处置,并非能起到警示作用。首先,这些“无主机”肯定是学生藏的,学生是不对,但是只要认真查找线索,肯定能够“物归原主”;其次,暴力做法,只能震慑住胆小的学生,而对另外一些学生而言,根本就不起作用;再者,这样的示范课,只能教会学生遇到难题靠“暴力”解决。可见,如此处置,弊大于利。

学校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案中学校构成犯罪并没有什么异议。但是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如何计算了?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前,在办理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多种观点,特别是当犯罪数额影响到罪与非罪、法定刑是否升格时,不正确的认定方式会对案件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导致错案的发生。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公式分别为:犯罪数额=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犯罪数额=财物损失价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恢复原状所需主要材料费×综合成新率+恢复原状所需辅料费+工时费等合理费用)-残值;犯罪数额=原值-残值。

本文同意第三种计算方式,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为被毁财物的原有价值与残余价值之差。被毁坏的财物应分为有残值与无残值两种,在无残值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在理论及实践中均无争议;在有残值的情况下,被毁坏财物的犯罪数额当然是原值减去残值。但这种认定方法并未被司法实践及司法规范文件所确认适用,本文认为主要原因是,这种计算方式被认为难以操作:一是财物已经被损坏,原值难以认定;二是残值的认定,是否要考虑财物价值的整体性。其实这并非难点,从现行关于价格鉴定的相关规定看,原物是否存在并非能否进行鉴定的必要条件。对于残值的认定是否要考虑财物价值的整体性,本文认为,既要关注被毁坏部分的直接价值减损,也要重视财物整体功能的下降或丧失。不过,这种认定方式可能会被认为不利于被害人财产权的保护,即往往存在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所需费用要高于犯罪数额的问题。但本文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类案件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原告索要赔偿时所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定,并不以指控的犯罪数额为限,所以,不利于被害人财产保护的问题并不存在。

以上就是“学校公开砸学生手机,学校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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