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遗孤拜祭养父母
据北晚新视觉报道:2017年6月25日,二战后被遗留在中国、之后返回日本的遗孤及其家人组成的访华团一行中,约40人24日前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郊外方正县的“中日友好园林”,向纪念中国养父母等的共同墓碑献上从日本带来的千纸鹤并进行悼念。报道称,这是日本遗孤等两年来再次访华。他们在1995年设立的墓碑前默哀。据NPO法人“中国归国者・日中友好会”介绍,虽然该墓未安葬有直接抚养过此次访华团成员的养父母,但成员们回忆起自己的养父母,流着眼泪献上了祈祷。仙台市的遗孤角张纮(77岁)表示,“不仅是自己的孩子,还抚养了我这个日本敌人的孩子,对于养父母唯有感谢的话语。希望继续讲给下一代人听。”据报道,访华团一行还祭扫了墓碑附近的共同墓地“日本人公墓”,将于28日返回日本。
收养关系的效力如何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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