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跳槽”现象是人才追求自我发展的正当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随着员工的“跳槽”频率呈现大幅上升的态势,因此,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那么,双方协商时该如何约定竞业限制协议?请看资深劳动纠纷律师的解读:
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
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技术水平的高低。对于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商业秘密,其竞业限制期限可以不同,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年。
2、对价的补偿性。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择业及获得劳动报酬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费。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而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对于员工施加的是不利的限制。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企业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来补偿员工由于就职被限制而可能受到的损失。
3、注意明确违约责任。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最好明确约定有关违约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和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法律责任的事先约定可以避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后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困难,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在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
为防止商业秘密在同行业间的泄露,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来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资深劳动争议律师提醒劳动者,一定要了解哪些员工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不能盲目与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影响自己跳槽。
薛为华律师办案心得:对于企业来说,事前建立良好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把控劳动风险是关键;对于员工而言,事前学习并掌握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是自我保护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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