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被追偿
二被告某兴福利厂、袁某系第三人某顺公司股东。原告某东公司与第三人某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某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定某顺公司给付某东公司货款。同年10月31日,某东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某兴福利厂、袁某未按《公司法》要求对某顺公司进行清算就将公司注销,故原告某东公司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北京某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认定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
根据现有证据,某顺公司的清算报告记载与事实不符,应认定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成立。该行为导致某东公司无法以某顺公司的财产获得债务清偿,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律师说法:股东何时不再承担有限责任
这个案例涉及股东不再承担有限责任的问题,学理上叫“揭开公司面纱”,意思即揭开或去除对于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
关于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原则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股东怎样算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呢?在该案中这样的行为具体化未依法清算而注销公司,使得债权人某东公司的债务得不到公司财产的清偿。相关法条是《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作为某顺公司股东的二被告应对此行为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需以有限责任为原则,以突破有限责任为例外,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随意突破这样的规定,该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以上就是对于股东何时不再承担有限责任的案例分析了,如果出现了相关纠纷,最好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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