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某因怀疑其子被害人高某某(男,2008年10月13日出生)偷拿家中的钱,遂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镇的出租屋内对高某某进行责问,因高某某不承认偷拿家中财物而心生气愤。刘某叫高某某把衣服脱光,先用皮带抽打高某某,见高某某还不承认偷拿家中的钱,刘某更加气愤,又持塑料管持续殴打高某某的头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致高某某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直至塑料管折断才停止。当天下午16时许,高某某因被殴打受伤而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刘某遂将高某某送至医院抢救,经医生抢救发现高某某已死亡。医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刘某于当天在医院内被公安民警带回审查。经查,高某某的死因符合全身体表广泛钝性暴力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联合心脏挫裂伤死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怀疑儿子偷拿家中钱财而心生气愤,持械故意伤害自己的未成年人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获得其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在很多家庭的父母仍然坚信“棍棒底下出孝子”,在教育未成年人子女过程中,实施无节制的殴打未成年子女,致子女伤亡,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但是未成年子女极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近年来,家暴孩子时常见诸报端,孩子被打的遍体鳞伤,家长还美其名曰“这是为了更好的教育孩子”而不反思的自己的教育方式是否正确,孩子却成了牺牲品。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辩称没有故意伤害自己的儿子,声称其不可能故意伤害亲生儿子,当时只是想教育儿子,这种情形在很多家庭中,每天都在上演,令人痛心。法院综合全案的情况,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不管结果如何,对于刘某的家庭来说,都是悲剧。本案也在提醒我们,不能只顾着给孩子物质上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如何教育孩子,而且原先那种棍棒教育方式也该停止了,这种教育方式也一直被社会所诟病。希望广大家长及时关心孩子,需要父母给予足够耐心、细心、温心的教育和包容,以正确的方式教育孩子。
朱军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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