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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与摩托车相撞 司机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2017-07-29    作者:武广有律师
导读:【案例简介】2010年11月15日,被告董某驾驶货车沿平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兴线大齐塘村部口实施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

【案例简介】

2010年11月15日,被告董某驾驶货车沿平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兴线大齐塘村部口实施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被告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被告董某驾驶的车辆交强险投保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原告王某受伤后在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等治疗,住院32天。经二次伤残鉴定,确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构成8级伤残,误工期限以270日为宜(包括住院时间),护理期限拟为3个月(包括住院时间),营养期限拟为2个月。原告王某有兄弟姐妹三人,有母亲(1929年3月8日出生)需赡养。另查,被告董某已支付过12497.89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

一、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董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与原告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被告董某驾驶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

①医疗费根据医院的医疗费收据结合病历等予以确定,为32938.36元。

②误工费,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工资收入减少的情形下,误工损失应当按照2011年度某省制造业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622元计算,为19692.99元。

③护理费的计算适用2011年度某省全省全社会单位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572元,为6893元。

④关于住院伙食补贴,原告住院时间为32天,每日的住院伙食补贴以15元计算,合计480元。

⑤营养费按每天30元计算,为1800元。

⑥残疾赔偿金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071元/年×20年×30%=78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44元×5年×30%÷3=4822元,二者合计残疾赔偿金为83248元。

⑦原告右眼致残,给其精神上带来相当程度的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3293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6893元、误工费19692.99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784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57430.35元。

原告要求赔偿原告妻子的误工和精神损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次鉴定伤残等级相同,故第二次鉴定费用由被告永诚保险嘉兴中心支公司自行负担。

判决: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费用120000元,扣除已支付10000元,余款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董某赔偿原告王在林37430.35元,扣除已支付12497.89元,余款24932.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某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规定对被告的赔偿责任进行计算。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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