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日17时47分,被告人屈某驾驶苏e×××××轻型厢式货车沿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遇被害人沈某驾驶的沿人行道由西向东行驶的人力三轮车时未停车避让,因而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沈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屈某已经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对被告人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屈某认罪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经妥善处理,也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对被告人屈某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屈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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