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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单挑一群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吗?

2017-08-03    作者:潘光周律师
导读:    案情简介:一人单挑一群人    金某与刘甲、刘乙、张某四人原系朋友关系,经常共同吃吃喝喝并进行一些偷盗等违法犯罪活动。后因琐事,金某与刘甲发生矛盾,导致刘甲、刘乙、张某三人与金某疏远。某日,金某与其他朋友在...

    案情简介:一人单挑一群人

    金某与刘甲、刘乙、张某四人原系朋友关系,经常共同吃吃喝喝并进行一些偷盗等违法犯罪活动。后因琐事,金某与刘甲发生矛盾,导致刘甲、刘乙、张某三人与金某疏远。某日,金某与其他朋友在餐馆吃饭遇刘甲、刘乙、张某三人,挑衅说“既然不是兄弟那就是敌人,哪天咱们干一下子”,造成双方再次口角。饭后,金某打电话给刘甲“我在火车站北广场等你们,你们仨别拉松套,咱干一下子”,刘甲、刘乙、张某遂赶往约定地点,其中张某并邀集其两名朋友齐某、石某一同到场。到达约定地点后,刘甲一方从车上拿下镐把等工具,已在场等候的金某见刘甲等到场,首先用随身携带的砍刀砍伤刘甲,后双方均动手互殴,至警察到场制止。经鉴定,本次斗殴造成金某轻微伤,刘甲轻伤,刘乙轻微伤后果。

    法院判决:构成聚众斗殴罪

    本案中,对刘甲、刘乙、张某、齐某、石某以聚众斗殴定罪处罚,金某持斗殴故意,同时约对方多人与之殴斗,符合聚众斗殴犯罪构成,应以聚众斗殴定罪处罚。

    律师说法:

    聚众斗殴犯罪是刑法上最具典型意义的对向犯,该罪的典型形式是对立双方达成互殴合意并实施互殴,共同形成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双方均成立犯罪,且构成同一罪名,处罚亦以双方同时处罚为原则。这符合必要共同犯罪的典型特征。否认斗殴双方构成共犯的观点,其逻辑局限在打斗行为具体作用对象的不同上,没有把着眼点放在侵害法益也即客体的共同上,进而忽视了共同形成参与斗殴合意、共同到场打斗、共同造成社会公共秩序破坏后果的诸多共同性。所以,除非一方无斗殴故意的不典型聚众斗殴场合,聚众斗殴审判实务中,应以双方间构成共犯为理论基础予以研究。认为本罪双方之间构成共犯,此中之“众”,即为持斗殴故意的双方人数之和。本案中金某一方虽为一人,但双方人数整体为众,仍应以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金某出于报复和逞强斗狠动机,主动挑起事端,向对方多人发出邀约“甩点”打斗,并首先持械攻击对方,引发两方械斗,造成多人轻伤轻微伤后果和现场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金某行为性质较之刘甲一方更重。现刘甲一方已确定构成聚众斗殴犯罪,且其因持械还应以加重法定型处罚之下,金某因己方人数问题面临出罪可能,这是不能为善良的民众接受的,当然更不能为刘甲一方所接受。较之为轻的一方构成本罪,而较之为重的一方不判定本罪而另定一轻罪(假如刘甲一方无轻伤后果,甚至要不认定为任何犯罪而只被行政处罚),也不符合“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逻辑。所以,对金某有以聚众斗殴定罪处罚的必要性。

    以上就是关于一人单挑一群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 潘光周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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