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出租车司机拉走乘客财物 是盗窃还是侵占
钱某(女)乘坐出租车行至中途发现路边有摊贩,遂要求司机贾某停车,说明要下车去买点吃的,并当着贾某的面从钱包中取出些许零钱,然后将钱包放置在随身携带的挎包中。后钱某下车购物,将挎包留在贾某的车上(包内共有财物合计15000余元),当钱某背对贾某付帐时,贾某迅速开车离开现场。后钱某经摊主提醒后报案,巡警在几公里外将贾某拦截。
法院判决:构成盗窃罪
经法院审理认定,贾某对财物的原始占有是非法的。本案中,钱某将挎包及包内的财物放置在车上的行为,不属于将财物交给贾某保管,从当时情况来看,钱某中途下车买吃的,并将挎包留在车上的原因是基于普通人的认识,认为自己很快就会回到车上,且出租车距离自己非常之近,挎包仍在自己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内。因此,贾某并未受委托保管钱某的挎包。本案中,钱某的挎包相对于贾某而言,既非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非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因此,贾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其次,贾某的客观行为是秘密而非公然。本案中,贾某趁钱某下车后,背对自己之际迅速开车带着财物离开。可以看出,贾某本可以在钱某下车之后迅速离开,却在钱某转身后才驾车离开,虽然其开车离开的行为被周围的人看见,但是对于被害人钱某来说仍然是秘密的。本案中贾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贾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律师说法:三种分歧意见
此案在定性上存在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贾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贾某与钱某之间存在交通运输合同,做为承运者贾某有义务保障钱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钱某下车前将挎包放置在出租车上的行为,默示其已自愿将挎包及包内财物交给贾某保管,贾某作为代为保管者,在钱某转身时候开车将财物带走,是典型的占为己有的行为,且财物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钱某下车前将财物放置在车上,是基于路边摊离出租车很近,财物仍在钱某可控的近距离内,钱某并没有将财物托付给贾某照看的意思表示。且贾某也是趁着钱某转身背对出租车时,迅速开车离开现场并带走财物。贾某的行为对于失主钱某是相对秘密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贾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虽然贾某离开时钱某背对贾某,但是其开车带着财物离开的行为是公然进行的,而且在客观上也会迅速及时被钱某发现。虽然这种手段与直接用肢体动作完成抢夺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差异,但是并不违反抢夺罪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表述,构成抢夺罪
以上就是关于出租车司机拉走乘客财物的观点,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潘光周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潘光周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潘光周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潘光周律师网”)
执业律所:潘光周
咨询电话: 13758817222
关注潘光周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