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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吃饭之机进入朋友家中盗窃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9-01-28    作者:潘光周律师
导读:借吃饭之机进入朋友家中盗窃的行为如何定性,温州刑事专业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咨询,刑事诉讼代理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案情简介:借吃饭之机进入家中盗窃王某邀请朋友李某周六晚...

借吃饭之机进入朋友家中盗窃的行为如何定性,温州刑事专业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咨询,刑事诉讼代理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案情简介:借吃饭之机进入家中盗窃

王某邀请朋友李某周六晚上到家里做客吃饭,李某想起王某比较富裕,遂想借吃饭之机盗窃财物。周六晚上,李某应邀到王某家中吃饭,乘机盗得王某家中现金1000元。后王某发现家中现金丢失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将李某抓获。

法院判决:不构成入户盗窃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李某虽主观具有盗窃故意,但其入户是应朋友的邀请,“入”的行为合法且经被害人王某同意,客观上不具有入户的非法性,因此不构成入户盗窃。

律师说法:户的定性

第一、入户盗窃入刑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住宅安宁权。《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入户盗窃未达到数额巨大的不构成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入户盗窃不需要达到数额巨大即构成犯罪,意图在于打击入户盗窃行为。我们知道,入户盗窃侵犯了双重法益,其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又侵犯公民住宅安宁权。在笔者看来,入户盗窃这一行为特征更倾向于保护公民住宅安宁权,因为盗窃数额一旦达到数额巨大,入户这一要素在认定盗窃罪上已不是关键,入户盗窃这一行为类型主要是为入户实施盗窃行为,但仅窃得少量财物甚至没有得到财物提供动用刑法的依据,少量财物相比公民住宅安宁权来说,应为不及。因此,立方之本意在于入户行为的认定。

第二、认定入户盗窃应着重考察行为人入户的客观非法性。无论是《盗窃解释》、《抢劫、抢夺意见》、《抢劫意见》,都强调要认真审查入户目的非法性。如访友、办事等经户内人员允许后临时起意盗窃的,不构成入户盗窃,是故许多人认为构成入户盗窃在于审查行为人入户主观目的是否具有非法性。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片面的。入户盗窃之非法进入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更应着重考察行为人入户的客观非法性,即其“入”的行为是否得到了主人的默认或同意。本案中,李某系应邀请吃饭进入房内,得到了被害人王某的认可同意,客观上李某“入”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对此,笔者认为李某入户的行为只能评价为其借用了应邀吃饭之便利,虽然这种借“便利“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不当,但不应认定为刑法所评价的非法性。其次,李某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入户盗窃的非法进入认定应独立于盗窃行为,不应该将盗窃的行为作为非法进入的评价条件。

以上就是关于借吃饭之机进入朋友家中盗窃的行为如何定性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 潘光周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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