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追索劳动报酬
2015年10月12日,被告袁某将其承包的服装城砌墙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组织人力于2016年3月21日完成工作量并交付,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劳务费,下欠劳务费5099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并承诺2016年农忙前付清欠款,此后,原告筹款付清了和原告一块干活的人的劳务费,多次向被告索要下余欠款,均无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50999元,并按月息9厘支付原告欠款利息5508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袁某给付原告孙某劳务费50999元,逾期利息1801.96元,以上共计52800.96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其所拖欠劳务费数额一年的利息即5508元(按月息9厘计算);被告认为原告所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应修补工程花费7000元及因原告所领工人存在打架行为被六建总公司罚款1500元应在结算总额中予以扣除。本院查明:被告在给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上记载“余款收麦农忙款付清”。同时被告在结算单上关于“工地打架罚款壹仟五百元”的记载,被告所提供的工资表上扣款6087元及罚款1500元的记载均系被告方自己所写,无原告签名,原告对此亦表示不认可,被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所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向本院提供六建总公司所出具的罚款单。
另查,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内的年贷款基准利率为4.35%。
本院认为: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属实,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结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给付其拖欠的劳务费50999元的主张,证据充分,对其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其与原告有口头约定,应在原告所主张的劳务费总额中扣除工程修复费及罚款的辩驳意见,证据不足,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劳务合同亦是合同的一种。被告在工程结算时承诺在2016年农忙前(公历6月份)给原告付清余款,但至今未支付,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给付原告劳务费,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其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主张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按月息9厘给付其一年利息的主张,计算标准及请求期限均超出法律规定,故对其主张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院依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持原告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的利息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某给付原告孙某劳务费50999元,逾期利息1801.96元,以上共计52800.96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追索劳动报酬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能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用人单位出具欠条,属于劳务合同,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甚至可以申请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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