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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的立功如何认定?

2017-09-06    作者:丁一元律师
导读:导读:因司法解释和全国法院毒品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毒品犯罪中的立功与一般犯罪的立功规定稍有不同,那么,毒品犯罪中的立功应该如何认定呢? 案情简介:2009年2月底,被告人胡俊波纠集、指挥同案被告人杨洪、陈静、刘伟、付...

因司法解释和全国法院毒品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毒品犯罪中的立功与一般犯罪的立功规定稍有不同,那么,毒品犯罪中的立功应该如何认定呢?

 

案情简介:2009年2月底,被告人胡俊波纠集、指挥同案被告人杨洪、陈静、刘伟、付超、李建华(均已判刑)到缅甸购买毒品走私入境贩卖。同月27日,胡俊波和陈静从四川省成都市乘飞机到达云南省景洪市,杨洪、刘伟、付超、李建华根据胡俊波的安排驾驶川M56799马自达牌轿车、川A33A05现代牌越野车随后来到景洪市,6人先后偷渡至缅甸小勐拉会合。胡俊波联系好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后,指使杨洪、陈静于3月11日到缅甸邦康市接取上述毒品以及枪支、弹药进行重新包装,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勐马镇陇海渡口携带入境后,藏人刘伟开来的川M56799马自达牌轿车车门的夹层内:而后,胡俊波等6人在孟连县嘉兴宾馆会合。3月13日零时许,胡俊波与付超、李建华驾驶川A33A05现代牌越野车在前探路,杨洪、陈静、刘伟驾驶藏有毒品、枪支的川M56799马自达牌轿车跟随其后往云南省澜沧县方向行驶。途中胡俊波、付超、李建华、陈静、刘伟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川M56799马自达牌轿车车门的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4205克、海洛因350克、手枪2支、子弹24发。3月22日,胡俊波协助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武汉市抓获前来提取毒品的同案被告人胡环香(已判刑)。

另查明,2009年1月24日胡俊波、杨洪、刘伟在浙江省宁波市世纪盛业酒店,将从缅甸走私入境的1支手枪送给王振海(另案处理)。次日16时许,王振海因与王国维、葛孝龙发生纠纷,持该枪在世纪盛业酒店将王国维、葛孝龙打伤:经鉴定,王国维构成重伤。

 

法院判决: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1月,胡俊波指使唐军、唐照堃将20余万颗毒品和1支手枪从缅甸运输到成都,后胡俊波将四五万颗毒品和手枪交由唐照堃保管。此后,唐军、唐照堃二人将毒品和手枪偷走,胡俊波多次到重庆市查找二人下落未果。重庆市警方根据胡俊波提供的线索,将唐军、唐照堃抓获,并在唐军家中将该枪支查获。胡俊波上述提供线索的行为构成立功。胡俊波在被抓获后,前往武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胡环香的行为构成立功。胡俊波检举同监犯王全忠所讲述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仅属于有积极表现,不构成立功。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俊波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和走私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胡俊波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胡俊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洪、陈静、刘伟、付超、李建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走私武器、弹药共同犯罪中,胡俊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洪、陈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胡俊波配合侦查机关到武汉抓获毒贩胡环香,有立功表现,但鉴于胡俊波罪行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毒品犯罪中的立功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中是否确实起到了实效作用,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既要满足《刑法》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律条件;也要满足该条说所规定的事实条件。在司法实践中,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就是从这个角度切入,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况来确定抓获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立功:(1)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2)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3)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并抓获了同案犯;(4)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情况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这样规定,笔者的理解是,其核心价值就是考虑到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大,司法机关查处案件难,获得证据难的特殊性,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而给予协助破案的被告人以“立功”的奖励,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便于及时有效的查明既存的显性或者隐性的犯罪,尽可能的消除社会危害。

在毒品犯罪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行为往往形成多人协同、上下家衔接作案的非法产业网络、链条,其成员经常还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其中,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贩、毒品再犯等,往往掌握同案犯等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和犯罪情况,其供述他人罪行的动机错综复杂,是否构成立功情节要特别慎重把握,审判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审查被告人自身是否参与其供述的罪行,甄别其供述的是共同犯罪的事实还是他人犯罪行为,或者同案犯共同犯罪抑或关联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第二,审查检举的罪行是否查证属实。根据《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根据被告人检举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第三,审查供述线索来源是否合法。根据《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本意是要求被告人检举时具有真诚悔悟、弃恶从善的积极心态,而非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线索后和司法机关讨价还价,换取从宽处罚。从本案看,“二唐”所持有的枪支来源于胡俊波和“二唐”的共同运输枪支犯罪行为,与胡俊波所犯之罪紧密关联。胡俊波在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才交代“二唐”的犯罪线索,体现出其具有避重就轻的主观心态,且无真诚悔罪、弃恶从善的积极表现,认定其立功与立法本意不符。

  • 丁一元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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