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没买成反赔10万违约金
购房也会上瘾,明明名下已有多套房屋,就是有很多人不能抵住诱惑,如这位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杨某就想了一招,先签买房合同再签卖房合同,可是心里算盘虽打得好却遇上东风没来。
今年3月1日,广州人杨某看中天河区某物业,但其名下已拥有两套物业,不具备购房资格,故杨某需将其名下的一套物业转移至他人名下,才能购买新物业。杨某担心所看中的物业被他人购买,决定先与业主签订合同。
3月15日,杨某与业主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今年5月1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违约者赔偿10万元。次日,杨某将名下的一套物业通过某中介公司出售给买家李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于今年5月10日前完成交易过户手续。
杨某以为上述交易均能顺利完成,然而5月1日,李某由于资金产生问题,提出与杨某解除买卖关系。最后,杨某因未能在5月15日前将自身物业出售获取购房资格,导致其不能与陈某继续交易,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
合同违约要赔偿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相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物业前,应注意核实自身的购房资格,可到房管部门查询自身名下物业的情况。若需通过减少自身名下物业才能获取购房资格的,应通过“先卖后买”的方式。若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有特殊要求的,应以条款形式约定在合同中,以降低交易风险及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合同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杨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却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又到期不能履行合同,当然要对自己轻易做出的决定负责。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在购房之前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
刑立民律师办案心得: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埋下隐患,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规避签约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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