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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能否剥夺?

2017-10-20    作者:蔡绍辉律师
导读:股东通过出资获得股东资格,或者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具有一定的权利处理公司的事情,但股东也有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能以股东造成损失剥夺股东资格么?股东资格能否剥夺?请看下文...

股东通过出资获得股东资格,或者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具有一定的权利处理公司的事情,但股东也有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能以股东造成损失剥夺股东资格么?股东资格能否剥夺?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公司剥夺股东的股东资格

1993年和1996年河北电机厂以全体职工1546人入股方式成立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金额1元,注册金额3688万元人民币,并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侯某通过现金购股、公司送股、贴股方式,取得了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2050股,为公司的原始股东,并在河北省工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股票编号825号。原侯某并未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转让股份,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却违法剥夺了侯某的股东资格。

法院判决:依法确认侯具有被告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并持有股份22050股。

律师说法:股东资格能否剥夺

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无权依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将股东除名。理由如下:首先,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六种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如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等,其中并不包括公司股东会决议作出将股东除名的情形。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双重性质,但资合性大于人合性,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身份不能靠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剥夺。换言之,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自己的股权,该条规定是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处分其财产权的表现。公司章程只能对该转让、受让的主体作出规定,不能对股东身份处理作出规定。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双重性质,有别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股东基于对公司出资后即享有股东身份。

侯某通过现金购股及公司贴股、送股方式持有被告公司22050股股份,侯某提交了由单位盖章确认的《内部职工认股股本交款书》、《内部职工贴股股本确认书》各两份、内部职工购股、贴股、送股凭证及工商部门存档的公司各股东股票编号、股东姓名、股份数量、持股比例等证明,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以上证据不足证实侯某为公司股东。另外,从公司提供的处理决定,也能印证侯某持有公司股份。即使侯某存在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但解除劳动关系、侯某所持企业股份的处理、侯某给被告造成损失的处理,因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不同法律解决,公司单方面以侯某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收回其所持股份,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律规定。同时内部职工身份只是公司在发起成立时侯某是否属于募集对象,在其取得股东资格后,侯某丧失内部职工身份,并不必然丧失股东资格,两者并无必然联系。公司以侯某给企业造成损失为由,收回侯某股份或用于抵顶损失,不符合股东处分股份的法律规定。在侯某证明其系公司股东及所持股份数额的情况下,公司辩称侯某不具有股东资格,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故公司辩解理由不成立。侯某但仍持有公司股份,为股东。

以上是关于“股东资格能否剥夺?”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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